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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煒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森
被告
健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輝

蔡柯秀玫

柯金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柯勝南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健昌模具有限公司已辦理廢止登記,依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茲因本院前次辯論期日,僅通知蔡炳輝,漏未通知其餘三名股東(按股東柯進成已於103年間死亡,無通知必要),訴訟程序尚有欠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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