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綢妹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雯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