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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即原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相對人
即被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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