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黃綢妹、遠望國際有限公司、羅雯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