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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告
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庭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關於原告公司之名稱,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書可資參照。是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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