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翁美惠、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原 告 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庭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關於原告公司之名稱,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書可資參照。是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