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虔、豪門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合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虔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被 告 豪門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合翊 訴訟代理人 鄭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8月25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12 年10月24日14時00分至本院新市簡易庭再開言詞辯論。㈠被告於112年6月6日提出之答辯狀所附原證11,其上記載完工 時間:50工作天(109/11/2),是否係指原告應完成本件電梯工程之日期?如是,請提出該工程應完成之日計算之方式。 ㈡原告對被告上開應完工之日期有無意見?原告另主張已於109 年12月完成電梯之安裝工程,並非以驗收完成之日為完工日期,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㈢另被告上開答辯狀所附之兩造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經其以黃色螢光筆標示第26點逾期罰款條文,是否係抗辯原告逾期完工應予計算罰款,而得以自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額是否即上開原證11之其他扣款項目之「合約逾期交車77號(每日0.5%,110/01/15交車)」之63,000元、「合約逾期交車79號 (每日0.5%,110/11/24交車)」之63,000元?又該2部電梯交車時間不同,為何計算出之罰款相同?均請具狀說明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