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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淽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冠葦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9日112年度新簡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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