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淽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冠葦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9日112年度新簡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