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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品謙

上訴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吳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40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真意,應係就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上訴請求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其間之差額10萬4,96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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