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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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