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29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