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郭嘉裕即海山企業社(獨資商號)、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郭嘉裕即海山企業社(獨資商號) 設南投縣○○鎮○○街00號0樓 被 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4月6日前補 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 予原告,惟原告因無續行訴訟之意願,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補正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