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正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原 告 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峰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貿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111年度司促 字第214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應徵裁判費1, 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61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