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李正峰

  • 原告
    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原 告 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峰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貿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111年度司促 字第214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應徵裁判費1, 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61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柯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