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景順物流公司、郭明勳、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林沛儀、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景順物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勳 被 告 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儀 被 告 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耀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20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需請被告具狀說明之,故通知兩造於113年4月9日14時35分至本院新市簡易庭再 開言詞辯論。 ㈠依原告提出之8月26日起至10月5日止之運費明細,其向被告請求支付之運費係有加上5%之營業稅,總計新臺幣(下同) 292,425元,惟遭被告扣除21萬元後剩餘82,425元,被告卻 再自行扣除5%營業稅,僅給付原告78,304元之原因為何?。 ㈡另被告提出之扣款明細項目「前一次事故(MR車架料架)」,是否與項目「MR車台」、「MR車架料架」所發生之事故係屬同一事故(111年7月28日)?如否,係何時發生之事故,金額15,000元(未稅)係如何計算出? ㈢又被告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日騰公司)係與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發公司)簽訂運輸合約書,而原告負責運送瑞興發公司之貨物,係由被告日騰公司委託原告運送,或係由被告日騰公司委由被告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委託原告運送?被告日騰公司、茂聖公司就招攬客戶、運送貨物之分工權限為何?為何原告稱該被告二家公司係同一家公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