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勝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李勝吉 李拓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翁宏宜 聚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聚飛科技有限公司之就審期間不足,復據訴訟代理人具狀聲明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