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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3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孔祥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二名原告各請求被告太子WIN2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65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262元,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2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原告共計二名,惟調解程序提出之委任狀,僅由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委任他人到庭,應另出具委任狀,始具有代理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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