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卿

  • 當事人
    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7號 原 告 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卿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耀成科技工程行、許崇洲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32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柯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