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陳國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7號 原 告 吉祥藝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卿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耀成科技工程行、許崇洲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32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