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 原告
- 陳慶維
- 被告
- 林子翔
- 被告
- 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相關書證,而未據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相關書證,而未據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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