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許蕙蘭
- 原告陳友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友益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076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 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50,0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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