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彩喬實業有限公司

上法定代理人 楊子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玟萱 住臺南市○市區○○○路0號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友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5,75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