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62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龍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原告
王季芬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二人與被告楊旻琦間分別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契約及土地買賣契約不存在,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二人之新台幣(下同)220萬元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第三項聲明與前二項聲明具有競合或選擇關係,故僅就聲明第一項之契約價金636萬元及第二項聲明之契約價金184萬元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0萬元,及應徵收裁判費82,1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