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62號
- 原告
- 龍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勳
- 原告
- 王季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二人與被告楊旻琦間分別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契約及土地買賣契約不存在,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二人之新台幣(下同)220萬元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第三項聲明與前二項聲明具有競合或選擇關係,故僅就聲明第一項之契約價金636萬元及第二項聲明之契約價金184萬元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0萬元,及應徵收裁判費82,1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