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品謙
- 當事人侑信營造有限公司、王湘妤、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 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9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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