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
- 原告
-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德
- 被告
- 王湘妤
- 被告
-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