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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告
王湘妤
被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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