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德
- 被告
- 王湘妤
- 被告
-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