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侯金旬
訴訟代理人
葉賢賓律師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葉鳳玉等四人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狀訴之聲明共計二項,嗣後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僅請求被告葉鳳玉給付積欠之租金、損害賠償、水電費及管理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30,078元,應以此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據此徵收裁判費1,4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前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