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號
- 原告
- 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 被告
- 恩妮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邱潘垛䔉即邱潘慧玲即潘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不備,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月19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6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而係提出民事撤回狀,撤回本件之起訴。茲經本院審閱該書狀,並無具狀人之簽名或印文,於具狀人補正簽名及用印前,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但依卷附之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原告之訴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