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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被告
白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中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3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00元(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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