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中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3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00元(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