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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呂凱華
被告
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泳權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補正狀及會議紀錄,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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