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 原告
-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呂凱華
- 被告
- 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泳權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補正狀及會議紀錄,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補正狀及會議紀錄,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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