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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陳東利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彥霖
被告
陳金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傅爾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營業損失部分,有調閱原告所得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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