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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陳尹捷

  • 當事人
    林崇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83號 原 告 林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於113年8月28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係於113年8 月28日聲請支付命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15,218元(計 算式:本金81,200元+利息3,218元=815,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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