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林崇德
- 相對人
- 久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新全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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