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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19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尹捷

聲請人
林崇德
相對人
久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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