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77條之17及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受理之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但未依再審被告二人,提出聲請再審狀之繕本二份,亦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再審之起訴程式及要件均有欠缺,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8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民事聲請再審狀繕本二份及補繳裁判費1,000元,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