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小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 再審被告
- 秦珠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新再小字第3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