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辜冠隴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 告 辜冠隴 倪堯宗 弘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5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200元,及被告辜冠隴自民國113 年8 月31日起、被告倪堯宗自民國113 年8 月17日日起、被告弘興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9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 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