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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尹捷陳尹捷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原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仁
被告
辜冠隴
被告
倪堯宗
被告
弘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5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200元,及被告辜冠隴自民國113年8 月31日起、被告倪堯宗自民國113 年8 月17日日起、被告弘興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9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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