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洪仁龍、曾華南即泰昌不銹鋼鋁門窗工程行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02號 原 告 洪仁龍 被 告 曾華南即泰昌不銹鋼鋁門窗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02 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並自民國112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