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68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83號
- 原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婷
- 被告
- 王馨珞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83號(即113 年度新小調字第69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5 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