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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6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尹捷陳尹捷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83號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告
王馨珞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83號(即113 年度新小調字第69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5 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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