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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告
王湘妤
被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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