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陳品謙
- 當事人侑信營造有限公司、王湘妤、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 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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