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消小字第1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陳品綺
被告
張伊村(家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向本院起訴。然查,本院依址通知,該址因「無此人」遭退件。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始知被告之戶籍地於起訴前已移至台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而有住所不明之情狀。茲因兩造之消費糾紛,乃水電裝修契約,且曾由高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室調解,據該府檢送之本件消費爭議案卷,工程施工地點為高雄市橋頭區之中古屋,施工企業即家新工程行設於高雄市湖內區(資料誤載為內湖區)東方路,被告並已出席調解,可認有居住或於高雄市湖內區營業之事實,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及第1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消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