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 字第182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360元,應徵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46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 )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