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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錢進義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發票人聖級有限公司及背書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建勳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聖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28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7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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