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