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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品謙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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