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明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建彰及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6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