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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2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蔡佩儒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鼎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及廢棄範圍,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茲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634,87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爰命上訴人於113年11月29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2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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