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40號
- 原告
- 吉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哲
- 被告
- 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睿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公司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6月24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