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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方睿鑫

  • 原告
    吉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吉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被 告 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睿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公司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 第815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6月24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3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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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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