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佳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陳佳賸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光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 度司促字第813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000元,應繳裁判費16,23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736元。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被告公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