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佳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85號 原 告 陳佳賸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光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 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46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7,53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33元。爰 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