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5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告
明弘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志
被告
楊千儀
被告
上二名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下列頁數、行數關於「592萬2,44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97萬2,445元」:

一、第1頁第18行。

二、第1頁第23行。

三、第2頁第5行。

四、第5頁第26行。

五、第11頁第23行。

六、第14頁第1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