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 上訴人
- 馬平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已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1月24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