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陳協奇
- 當事人黃千砡、陳孟祺、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黃千砡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孟祺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6,56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孟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臺南市永康區新中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開路口貿然追撞本欲左轉之原告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致原告因此人車倒地(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受有左側足部嚴重壓砸傷併距跟蹠多處開放性骨折,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手術後仍受有左踝關節攣縮、左側跟見鈣化性肌腱炎、左側距骨下關節炎,嗣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康群復健科診所進一步診斷出左側踞前韌帶和三角韌帶嚴重撕裂傷、左側踝部及足部肌肉攣縮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而受有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30,476元、看護費218,400元、膳食費4,140元、醫材 輔具費23,360元、住院其他費用1,250元、就醫交通費87,357元、機車及財物損失20,000元、薪資損失254,600元、勞動力損失926,373元、未來醫療、交通費400,760元(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支出醫療費28,576元、交通費35,370元)、精神慰撫金80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2,866,716元。又被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天下公司)為被告陳孟祺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自應與被告陳孟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66,7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原起訴金額為4,151,166元,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為2,866,716元,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孟祺對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及被告嘉天下公司為被告陳孟祺之僱用人對於原告因系爭事故所生之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不爭執,並同意給付醫療費130,476元、看護費218,400元、膳食費4,140元、醫材輔 具費23,360元、住院其他費用1,250元、就醫交通費87,357 元、機車及財物損失20,000元、薪資損失254,600元。對於 原告請求之勞動力減損、未來醫療及交通費、精神慰撫金有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32號過失傷害案件認定被告陳孟祺犯 過失傷害罪之事實。 ㈡被告二人為僱傭關係,對於本件民事賠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被告同意賠償原告下列之請求: ⒈醫療費用130,476元。 ⒉看護費218,400 元。 ⒊膳食費4,140元。 ⒋醫材及輔具23,360元。 ⒌住院其他費用(洗頭)1,250元。 ⒍交通費用87,357元。 ⒎機車及穿戴衣物合計20,000元。 ⒏工作損失254,60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勞動力減損請求所受損害926,373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未來醫療、交通費請求所受損害400,760元,有無理 由?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0元,有無理由? ㈣系爭事故原告有無與有過失?若有,兩造肇事比例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勞動力減損請求所受損害926,373元,有無理由? 系爭事故時原告為50歲,並任職漢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堪認具勞動能力,而原告因系爭傷害勞動能力減損16%,有成大醫院114年10月30日成附醫秘字第1140100775號函檢附之 病情鑑定報告書及該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工作能力損失鑑定報告書可參,上開鑑定報告乃經具有專業醫學知識之醫師,參考原告系爭事故前後相關病歷,實際對原告進行問診、安排檢查後所得之結論,客觀上具可信性,堪認原告因系爭傷害勞動能力減損16%。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自系爭事故發 生日即111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為上開薪資損 失計算期間,勞動能力減損不得重複計算,則原告自112年4月21日起迄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即126年9月13日)尚有14年4月23日。又依原告每月薪資42,433元(509,200元÷12≒4 2,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計算原告所受勞動能力減損 之損失為884,931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 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884,931元【計 算方式為:6,789×129.0000000+(6,789×0.00000000)×(130.00000000-000.0000000)=884,931.0000000000。其中129.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172月霍夫曼累計係數,130.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173月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月部分折算月數之比例(23/30=0.00000000)。 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84,931 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未來醫療、交通費請求所受損害400,760元,有無理 由? 除於訴訟進行過程中業已支出之醫療費28,676元、交通費35,370元,為被告同意給付外,其餘未來醫療、交通費原告僅提出每次除疤治療療程金額至少12,000元,究竟施作得否回復原狀及必須施作幾次療程始均屬不明,此部分原告舉證尚無法達本院確信之心證,是原告請求64,046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0元,有無理由?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因被告陳孟祺之過失駕駛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陳孟祺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又原告為五專畢業,目前擔任公司企劃,被告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司機,兩造財產及所得詳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是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事件發生之起因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陳孟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㈣綜上,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為1,988,560元(醫療費130, 476元+看護費218,400元+膳食費4,140元+醫材輔具費23,360 元+住院其他費用1,250元+就醫交通費87,357元+機車及財物 損失20,000元+薪資損失254,600元+勞動力減損884,931元+ 未來醫療、交通費64,046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1,988,5 60元) 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又所謂「路權」,係指用路人取得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利益,舉凡涉及用路人用路速率、方向或位置者,均屬「路權」探討之範疇。而「路權」理論之建立,目的係在促進道路交通之流暢,及保障用路人安全有效之用路,防止他人故意或不當侵害,導致自己或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至於基本路權之範圍為何,應可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參湯儒彥,論道路交通路權範圍之變化,經社法制論叢第30期,第205頁以下)。 經查: ⒈經本院勘驗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為:⑴檔案00000000_094041:(檔案時間01秒)原告騎乘機車在被 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右側與路旁停車之車縫間。(檔案時間02秒)原告已由右側超越被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檔案時間03秒至04秒)原告騎乘機車持續向前騎乘,而被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偏右前直行。(檔案時間05秒)被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之左前車頭撞擊原告騎乘之機車後方。 ⑵檔案0000000000000:(檔案時間1分20秒)新中街紅燈轉為綠燈。(檔案時間1分22秒)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向前 起駛。(檔案時間1分24秒)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出現在被告 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之右前方,並持續向前,此時系爭機車車身已整台出現在畫面中間偏右的位置(此時約檔案時間1 分25秒)。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微微向右前方直行。(檔案時間1分25秒至27秒)兩車持續向前,於26秒時兩車距 離拉近,於27秒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慢慢由錄影畫面正中央消失在錄影畫面中。 ⑶檔案0000000000000:(檔案時間42秒至1分10秒)有機車騎士在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之右後方停等紅燈。(檔案時間1分10秒至1分21秒)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後方向前直行,繞過上開機車騎士後,貼近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右側車縫。(檔案時間1分22秒)被告陳孟祺駕駛之系爭車輛開始 向前起駛,而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持續沿車縫向前直行。(檔案時間1分23秒)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向前騎消失在錄影畫面 中,而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持續向右前方直行。 ⑷檔案00000000_093943:(檔案時間06秒)原告騎乘機車於畫 面左側出現。(檔案時間07秒)被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從畫面左側出現,在原告騎乘機車之後方,兩車相距不到一輛機車之長度。(檔案時間08秒)被告陳孟祺駕駛之曳引車接近原告所騎車之機車後,發生碰撞。 ⒉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被告陳孟祺系爭車輛紅燈停止時,未經被告陳孟祺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由系爭車輛右側超車,此舉業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而在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超車尚未完成之際,被 告陳孟祺業已駕駛系爭車輛向前進,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持續直行於超過系爭車輛後左偏至系爭車輛車頭前方,兩車相距不到一輛機車之長度,由上開路權理論觀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系爭車輛右側車縫行駛,及超車後左偏至系爭車輛車頭前方,均已侵入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之路權,而被告駕駛系爭車輛雖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此行為與系爭事故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但正因如此其停等紅燈時已知悉其前方無任何機車停等,又該路段僅有一車道,在無人違規超車之情況下,衡諸一般駕駛經驗,被告陳孟祺應可預期綠燈時,其前方無任何車輛。然因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導致被告陳孟祺駕駛系爭車輛向前進1秒後,原告騎乘系爭機 車左偏至系爭車輛之前方,在經過大約4秒後,被告陳孟祺 駕駛系爭車輛撞擊系爭機車,被告陳孟祺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惟由系爭事故發生之歷程觀之,被告陳孟祺從主觀上本無預期有任何車輛在系爭車輛前方,到客觀上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突然出現在前方至發生撞擊,時間僅有5秒,堪認其違反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程度甚低 。綜上,本院認為系爭事故之發生原告應負百分之70,而被告陳孟祺應負百分之30之肇事責任,而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亦均認原告為肇事主因,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準此,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額雖為1,988,560元, 惟其對損害發生既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法則,自應依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為596,568元(計算式:1,988,560元×0.3=596,568元)。 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6,568元,屬未 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係於113年6月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是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96,568元,及均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柯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