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19號
- 原告
- 吳吉富
- 被告
- 光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3日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簡字第619號函文,通知原告於同年10月11日前補繳裁判費8,530元,該通知書業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表示不要再告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電話紀錄、詢問簡答表、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