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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吳吉富
被告
光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3日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簡字第619號函文,通知原告於同年10月11日前補繳裁判費8,530元,該通知書業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表示不要再告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電話紀錄、詢問簡答表、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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