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1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王邱寶珠
被告
國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以權利人國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於起訴狀記載該公司已解散,迄未選任清算人,乃以監察人林石龍為其法定代理人。但查,原告於起訴狀檢附之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雖載有監察人林石龍,但核准變更日期為95年1月26日,顯非該公司最後登記資料。茲因被告公司於本院民事庭尚有其他訴訟事件繫屬,經調閱113年度聲字第19號及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案卷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監察人一欄註記「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及該公司99年4月8日變更登記資料,已無監察人,顯見,林石龍於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即95年1月27日,已非監察人,嗣後該公司亦無監察人之設置,原告列載林石龍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非正確。本件原告之訴,因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明,程序難以進行,有裁定命補正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