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宋敏群
- 訴訟代理人
-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睿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計算式:197,224+302,776=5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