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前名稱: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已表明無調解意願,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55元 ,應徵收裁判費5,1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