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吳義雄
- 被告
- 謝文進
- 被告
- 吳淑娟
- 被告
- 胡靜萍
- 被告
- 康良有
- 被告
- 黃毅嵐
- 被告
- 黃毅民
- 被告
- 邱麗玉
- 被告
- 林河龍
- 被告
- 方婷鳳
- 被告
- 黃慧美
- 被告
- 姜駿彥
- 被告
- 陳紅月
- 被告
- 郝遐驥
- 被告
- 呂忠穎
- 被告
- 林美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萬3,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日期為民國113年9月23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3252-2地號土地約5公尺長之排水溝修理、回復排水溝原有寬度,並據原告陳報所需工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0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